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制造、改造与维修,航行、作业与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对渔业港口和船舶的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针对渔业船舶的管理进行详细规定。第十六条强调,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的单位需通过国家资格认定,获取相应证书,任何无证或超出证书范围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5、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设施、人员和其他进出我省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第三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渔业船舶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检验程序,确保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能力,以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提高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担任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包括为渔船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检验人员。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证书的发放流程如下:初次审核与发证:公司申请初次审核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文件化安全管理体系及在至少一艘船种上运行3个月的管理体系。审核材料包括安全管理手册、文件清单及有效性评价报告。若公司为船舶管理公司而非船舶所有人,则需附上船舶管理协议。
新造船舶或公司接手新船,需通过审核并确保特定条件满足,方可获得6个月“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特殊情况,“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可展期6个月。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详细规则和程序由中国海事局制定。
外审一般都是由船级社进行的。“船舶审核”是政府主客机关或它认可的机构,如船级社,按照ISM规则定期来船舶进行审核,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这就是船舶审核。船舶审核分为: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和附加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定义包含多个方面,其核心在于确保航运公司及其船舶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管理责任得到有效执行。航运公司,作为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这些角色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
船上需保存符合证明副本,供船长在被要求时出示给主管机构或认可机构,以接受规定的监督检查。在确认公司及其管理符合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后,船舶可获得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至少每年一次,如在5年证书期满前进行,应在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分别到哪个部门去办理?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办理的部门:《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两个证书,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申请办理;船舶入级检验证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两个证书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船级社分社申请办理;最后的证书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申请办理。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当地直属或者地方海事局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簿)到当地船舶检验机构办理。
根据国家交通部门颁布的规定,私人游艇需要向所在地区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私人游艇才能在指定区域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