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经营备案(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发布时间:2024-10-28阅读次数:30

外商投资如何代理国际船舶业务?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2、首先,第三十一条明确,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应遵循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未作详细说明,将适用条例其他相关规定。接着,第三十二条指出,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等业务。

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4、设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办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转报,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设立手续并领取相应证书。

5、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国内船舶代理备案前必须取得船舶管理业经营许可证吗

是的。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国内船舶代理备案前必须取得船舶管理业经营许可证,无证进行船舶代理属于违法行为。船舶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业监管从行政许可到备案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成立的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取得许可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需持有许可证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方可正式开展业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确保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准许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公司,须在本规定生效后叁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向交通部补办批准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的,取消其船舶代理公司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交易行为,保障船舶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船舶交易秩序,根据《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船舶交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交易。未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则。

船代公司在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证后还需要去哪些部门备案?各个...

1、港务局引航站备案,如果有申请供船业务还必须申请港口服务业经营许可证。海事局申请、边检站申请备案;手续简单点,就是营业执照,公司简介说明,报告什么的,具体视各部门的规定。检疫局备案,要求同上,如果开展供船业务,必须申请卫生许可证,手续麻烦,还有体系建设。

2、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负责人在海关办理备案的,应当提交《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并同时提交备案表随附单证栏中列明的材料。

3、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4、根据交通运输部*的通知,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在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无船承运企业是境外注册的,可以选择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代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并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最后,条例明确规定了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的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