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夏季消防管理规定(船舶消防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25阅读次数:36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一)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二)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三)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第十条 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2、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3、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

4、在《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中规定,修船明火作业前,船方必须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机舱内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5、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1年5月25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6、外档靠船或本船靠外档要确保相邻船舶测爆合格(相邻船舶开具测爆单)。(三)设备设施及人员劳护用品的防火防爆要求 所有上船电焊机、风机等设备必须用橡皮或木板在下方衬垫,在护拦等与舱室、管系不相临的部位接地。所有上船电气设备的开关箱(盒)要处在良好状态。

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2、第四条 监督站业务上接受市公安局消防处指导,人员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和港航公安部门负责配备;监督站工作人员的隶属关系不变。

3、第二条: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已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第三条:上海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该规定于1995年2月23日由交通部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件发布,2016年5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第57号公布废止。

3、《消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如下: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5、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6、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第七章海难救助第八章 打捞清除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船舶结构防火的基本要求

船舶结构防火的基本要求:材料选择 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应选用具有阻燃性能的材料,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关键部位如甲板、舱壁、舱内装饰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避免使用易燃材料。同时,船上应设有相应的防火结构,如防火墙、防火门等,以防止火势蔓延。

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在国际海域航行的各类船舶,如轮船和舰艇,必须遵守《海上生命安全公约》(SOLAS)中的严格要求。考虑到船舶遭遇火灾时的特殊困境,材料的防火性能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欧盟(EU)和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都要求所有应用于船舶的材料必须通过特定的防火性能测试。

解析:按照规定:不燃材料是指某种材料加热至约750℃时,既不燃烧,也不产生足量的造成自燃的易燃蒸气。

第十条 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第十一条 厂、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普通船舶的防火要求包括哪些?

船舶结构防火的基本要求:材料选择 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应选用具有阻燃性能的材料,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关键部位如甲板、舱壁、舱内装饰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避免使用易燃材料。同时,船上应设有相应的防火结构,如防火墙、防火门等,以防止火势蔓延。

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A60代表该绝缘材料能在一侧60分钟的火烧下,另一侧温度不超过150度,并不散发有害烟。通常是钢壁上包岩棉。防火等级要看相邻的舱室是什么级别的处所而定,影响耐火等级选定的因素有: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建筑物的高度和面积、火灾荷载的大小等因素。

在长江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中,对船舶的安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所有船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合法检验,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这是保证船舶安全的基本前提(第五条)。

根据船舶使用环境和要求不同,船舶防火分隔的种类也不同。一般防火分隔主要分为A、B、C、D四个等级。

单层不小于30目,双层不小于20目。船舶防火网是用于船上防火防水,防霉,抗老化等,要求是单层不小于30目,双层不小于20目,防虫网的目数要求是不小于8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