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渔船管理(渔业船舶管理职能)
发布时间:2024-10-23阅读次数:34

农业部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

外海作业渔船必须每天向本海区渔政局报告当日中午12时的船位。各单位应加强对外海作业渔船的管理,跟踪掌握动向。在外海作业发生涉外事件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同时报农业部,一切外事活动必须事先请示。

加大宣传力度是关键,确保休渔渔船能尽早了解新政策,赢得广大渔民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伏季休渔制度顺利进行。具体而言,沿海地区渔业管理部门需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将国家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及《农业部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中涉及的各项要求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

农业部办公厅通过“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了海洋执法管理的重要性。此通知旨在强化港海联动执法和执法信息通报,以优化现有渔业执法力量与管理力量的调配,实现渔港与海上联合执法,人员互派与信息共享,确保海陆联动。

在伏季休渔期间,所有需要休渔的渔船原则上需回到船籍港进行休渔。如遇特殊情况,渔船不能回到船籍港进行休渔时,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需向停泊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渔船方可进行异地休渔。异地休渔的渔船必须遵守停泊地的休渔规定。

一)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在修造渔船时仍应按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监督检验。第五条 工厂认可制度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组织实施。认可证由部渔船检验局按不同类别和档次分期分批审批、颁发。各地的渔船检验机构应按照部渔船检验局的组织和分工搞好辖区内企业的申请和认可的有关工作,以及认可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于2012年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替代了1996年、1997年、2004年和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此修订旨在规范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2年10月9日召开的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以农业部令第9号形式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1号令,我们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这项法规经过了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第八次常务会议的审议,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1995年2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已被废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八条修改为“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渔业船舶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首先,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他们需根据船舶性能、船员条件以及限定的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航行和作业,避免对其他船舶造成妨碍。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四章中着重于渔业船舶的规范操作。首先,渔业船舶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标准(第十九条):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确保船舶结构和性能符合规定。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确保船舶的合法身份。

为了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日常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首先,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水上交通法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区域和载重量限制航行,严格禁止超载和违章操作。

本办法所指的乡镇船舶包括:(1)乡、镇、村企业、集体和个人运营的用于客货运输的运输船舶,以及自用从事农副业生产和服务的船舶;(2)在江、河、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中的游览船只;(3)城乡渡口(公路渡口除外)的渡船;(4)参与渔业捕捞、养殖及相关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渔业船舶

1、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四章中着重于渔业船舶的规范操作。首先,渔业船舶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标准(第十九条):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确保船舶结构和性能符合规定。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确保船舶的合法身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3、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首先,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他们需根据船舶性能、船员条件以及限定的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航行和作业,避免对其他船舶造成妨碍。

4、此次决定的核心内容涉及对部分现有的政府规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废止那些不再符合当前管理需求的规定,继续实施那些具有实效并应继续保持执行的规章,以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和要求。

5、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十章中有一系列的规定。首先,关于乡镇运输船舶的买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买卖船舶时,交易必须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在买卖完成后,向所在乡镇和村(社)进行备案,随后前往船舶登记机关完成船舶的登记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6、根据《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旦乡镇船舶遭遇事故,船上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自救,并尽快向最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如果涉及到渔业船舶,还需同时通知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管理和规制。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渔民淘汰老旧的中、小型海洋捕捞船,转向大型渔船以提升外海和远洋捕捞能力,同时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以适应养殖水域需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管理,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