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乡镇船舶管理(船舶防台风应急措施)
发布时间:2024-06-25阅读次数:79

船舶防台风措施

1、法律分析:船舶防台风措施有:一是必须按时收听本地和前方地区的天气预报以及水位通告, 特别是台风和暴雨警报。要根据台风和暴雨的发展趋势, 影响大小和本船的抗风等级以及所在地区的条件, 早做安排, 果断决定。

2、为确保船舶安全,台风季节前,应组织人员检查船机设备、航行设备、航行仪表、系泊设备、通讯、救生、防火、水密装置、堵漏应急和排水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组织全体船员学习防台知识,在思想上、组织上认真做好防台准备。

3、江门全力防范台风“苏拉”:为严格执行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措施,连日来,江门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迅速组织海洋渔船、内陆渔船等开展防风防汛工作。江门市在珠江口以东海域作业的66艘海洋渔船、39艘港澳流动渔船已全部回港或就近避风。全市8036艘涉渔船舶在港或就近避风。

4、掌握船舶动态,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抗台指令 (4)准备抗台物资 (5)检查码头抗台措施落实情况 (6)做好防台知识宣传 为降低台风对集装箱海运带来的影响,相关方要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应对措施。

5、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内容如下:出海作业渔船 100%回港,出海作业渔船是指在海上从事渔业生产的船籍港在省内的渔船 (含涉渔“三无”船)。渔排人员 100%上岸;渔排人员是指在省内海域通过渔排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在(含避风锚地)船只 100%落实防御措施。

台风来临时航船应该怎么办?

1、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遭遇台风时,为了避免被卷入台风中心或中心外圈暴风区,一般采取避航方法。船舶可根据台风的动态和强度不失时机地改变航向和航速,使船位与台风中心保持一定的距离,处于本船所能抗御的风力等级的大风范围以外。

2、当遇到台风来临时,应尽快求助,将船开进避风港中躲避。如果是帆船,应尽快将帆放下等到台风过后再起锚。如果台风离你船较远,可正常航行,需随时关注台风动向如果你船将要受到台风的影响,需尽快找避风锚地抛锚,尽量抛双锚,或者找避风港进港避风。并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3、台风来临时,航船应该:在船员的指挥下,穿上救生衣,按先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的顺序上救生船,避免混乱和发生意外事故。选择在船的上风舷,即迎着风向跳水,以免下水后遭随风漂移船只的撞击;当船左右倾斜时,应从船首和船尾跳下。跳水前要注意寻找漂浮物,跳水后游向漂浮物,利用它逃生。

4、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台风袭击,应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与岸上有关部门联系,弄清船只与台风的相对位置。尽快动员船员将船只驶入避风港,封住船舱,如是帆船,要尽早放下船帆。根据台风的情况变化判断出自身所处位置,采取适当的航行方法,尽快远离台风中心。

5、台风来临前,船舶应听从指挥,立即到避风场所避风。万一躲避不及或遇上台风时,应及时与岸上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救援。等待救援时,应主动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果断地采取离开台风的措施,如停(滞航)、绕(绕航)、穿(迅速穿过)。

6、在需要使用锚地避风防台时,提前编制使用防台锚地计划,选定避风锚地。(5)为确保船舶安全,台风季节前,应组织人员检查船机设备、航行设备、航行仪表、系泊设备、通讯、救生、防火、水密装置、堵漏应急和排水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具有历史习惯的两个市、县以上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省或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的市或者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