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管理中,什么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制度?
1、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质管理制度是交通部海事局为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对外建设、提高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业务水平的一次有益探索。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为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资格、可组织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的海事执法人员。
2、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调查处理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
3、以下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信息,该规定于2011年9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在第10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部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以保障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4、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的主要职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的主要职能涵盖了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多个方面。作为国家海洋管理机构,广东海事局致力于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权益,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国际条约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局内部的规划计划、建设、财务、人事、劳动、技术、教育、信息化、党群等工作。 此外,广东海事局还承担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成立于2000年1月,作为交通运输部驻粤的直属正厅级机构,负责广东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等工作。依据相关法规,广东海事局行使相应职权。
4、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国家权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5、中国海事局(简称:China MS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正司级行政单位,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6、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涉外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简称中国海事局(英语:China MS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正司局级直属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修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于2004年6月30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
法律分析: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轮机部:- 3000KW及以上:轮机长、大管轮等各1人,值班机工3人,按航行时间调整。- 自动化机舱可减少人员。- 港内船舶:根据功率配备人员。客运部:根据乘客数量和航程配备客运部人员。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和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同样包含详细的等级和航行时间规定。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有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的主要职能在于执行国家在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该局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结合深圳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关细则。其职责包括负责国际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手册和文书审核签发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负责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局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水上安全监管政策,以及防止船舶污染、检验与航海保障方面的技术规范。它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水上安全,确保船舶所有人和水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在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及违法案件处理上,海事局具有主导权,并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
船舶无防治污染设施如何处罚?
对于船舶结构不符合标准或未携带相关证书文书,将被处以10万至30万元的罚款。船舶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或超标准排放,都将受到处罚,罚款额度从2万元到25万元不等。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污染的,也会被罚款。船舶未留存处置记录或记录与实际排放不符,将被处以2万至10万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港口码头、装卸站等相关方若因设施问题或人为失误导致船舶延误和经济损失,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六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本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第二章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八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