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4、在中国,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首先,按航区划分,船员资格分为四个类别: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分为甲、乙、丙、丁类),其中水手和机工的证书仅限于乙类和丙类,对于乙类和丙类航区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附件详细规定了内河船舶船员的水上服务资历要求,适用于驾驶部和轮机部职务。在驾驶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及驾驶员职务类别有特定的资历要求。船长需持有大副或二类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职务不少于24个月。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潍坊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如何规定
1、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2、适用于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的船员,以及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获取《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发放和相关管理工作,都将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3、第二十条针对娱乐性渔业活动,船舶需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进行作业。船名和船号必须按规定标识,证件必须随船携带,不得篡改或伪造。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的要求,变更登记需在三十日内完成,渔业船舶证书的注销也有严格的期限规定。
4、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发展需要,适当增减考试、考核内容。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第五条 5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总吨至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5、第十九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者需满足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船长、轮机长),初中以上文化水平(驾驶员、轮机员),并持有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海上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2、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删除第二章。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