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第四十五条强调,进行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这包括确保作业过程中的清洁,防止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在进行船舶拆解和船舶油舱修理作业前的必要步骤。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海牙规则的附:《海牙规则》
1、《海牙规则》定义了关键术语,如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和船舶。承运人对货物的装载、搬运等环节有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装载货物时,承运人需确保船舶适航并妥善处理货物。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提单上应包含货物的唛头、数量等信息。
2、首次交存的批准书应载入由参加国代表及比利时外交部长签署的议定书内。 以后交存的批准书,应以书面通知送交比利时政府,并随附批准文件。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有关记载首次交存批准书的议定书和上段所指的通知,随附批准书等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已签署本公约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3、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4、法律分析: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离吊钩。所谓“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
5、简言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港到港”的期间。③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与《海牙规则》相同。(2)承运人的免责:①《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共17项,分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②《汉堡规则》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其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6、海牙规则如下: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国际运输代理人国际运输代理人概念
国际运输代理人,这一术语涵盖了广泛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国际船舶代理人和航运经纪人。他们的核心职责是作为承运人(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的代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处理与在港口船舶相关的各类事务,提供相关服务,并进行与之相关的法律行为。
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定义,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且其本身并非承运人。货运代理还可以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例如储货、报关、验收和收款。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将货代定义为:依据客户的要求或指示,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提供货物服务的人。这些人不是承运人,但可以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货物储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
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订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
轮机长和大副的官大?
在船上,大副和轮机长的职位对比中,大副通常被视为职务较高的。大副作为船长的重要助手,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在船长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执行职务,或者新船长还未接任时,大副会临时接手船长的工作,确保船舶的日常运营顺利进行。
轮机长和大副相比较来说,大副官比较高。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当船长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执行职务,或新任船长未到任前,临时代理船长职务。轮机长,机动船上机舱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小机动船上称正司机,俗称大车、老轨。
知道飞机有机长,和机械师吧,轮机长相当于总机械师(俗称老轨),大副相当于第一副机长。船长相当于机长。轮机长大副都要听船长的。大管是第二机械师(俗称二轨)二管是第三机械师(三轨)三管是第四机械师(四轨),二副相当于第二副机长,三副相当于第三副机长。由于船上人多,机器多。
轮机长和通讯员,可能通讯员地位更高。就大副而言,大副的职能,基本等于一个船长。只不过,大副的资力一般比较浅,属于正在成长期的船长。可以说,一个年轻的大副,以后很有可能就是未来的船长。大副基本上管理所有的日常事务,船长只是把握大体办事方向就可以了。
海运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1、海运代理人是指在船舶货运方面,负责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货物的装载、装卸、报关、保险以及海运费用结算等。海运代理人作为中介机构,能够协调提供航运服务的各方的合作关系,保证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2、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如Forwarding Agent或Freight Forwarder,是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负责货物运输的专业机构。他们可以代表承运人接收货物,或代表货主安排运输,有些公司则同时提供这两方面的服务。作为运输中间人,他们连接承运人和托运人,扮演着关键的桥梁角色。
3、无船承运人、船舶代理人、海上货运代理人这三者都可以理解为货物代理人,都可以帮你办理货物出口的提单手续。
4、船代:全称为船舶代理。指的是针对船舶业务相关的手续和协调工作,最终确保货物在装卸得以顺利进行。常见的船代工作有:检疫、拖车、装卸货物、代签提单等等。
5、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6、代理业务主要包括有四个方面即:船舶进出港业务 供应业务 货运业务 其它服务性业务 海运代理(国际海运货运代理)是指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代表货主办理有关海运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装箱、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海运货运代理属于国际货运代理中的一类。
国际海运条例中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需有中国籍船舶,船舶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配备提单、客票或多式联运单证,以及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第六条,申请人需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许可。审批过程将在30日内完成,获许可者将获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强调,外商同样经批准后,可以设立相关企业为中国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如承揽货物、代签提单等。若未在中国设立相关企业,则需委托中国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这些业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