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业行为管理(船舶作业人员)
发布时间:2024-08-20阅读次数:57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简介:重庆市涪陵区德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船舶修造等。

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我市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为适应重庆新的行政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 2000年7月1日起在重庆行政区域内全部停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

1、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2、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军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六个专业组是什么

综合管理、机械及热工燃爆、船舶特有设备设施、电气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作业行为。综合管理:是对机关单位的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内部管理工作的一个统筹管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军工四证中,最难获得的证书是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证书。军工四证指的是军工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获得的四种资质认证,包括军工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军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军工知识产权管理认证以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认证。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核心是人---企业每个员工。采用PDCA “策划、实施、检查、改进”模式。实行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评审分三级,一级为最高。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1) 确定目标。2) 设置组织机构,确定相关岗位职责。3) 安全生产投入保证。

国军标六性:可靠性、安全性、维修性、测试性、保障性、环境适应。国军标是为了保证军用元器件的质量,对元器件所制定的一系列的标准与要求,以备对航天等部门提供优质的元器件。国军标是国家军用标准的简称,代号GJB,归口单位是中航工业301所。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安全生产可以有效地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军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危险品、高风险设备和操作,如果没有有效的安全措施,将会导致员工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可以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避免因事故导致的设备损坏、物料损失等问题,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船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第五章 罚则规定了对于违反船舶引航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引航机构的行为,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长江航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改正,对擅自设立的引航机构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规定,无标识的船舶擅自出海从事活动将被没收并罚款船价两倍以下,船主也需承担责任。处罚权限方面,由基层边防机构裁决警告和小额罚款,县级以上部门裁决小额以上罚款。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按照相关条例处罚,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未经批准私自进行营业性水路运输,违反了第十二条第四项,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未按规定交回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同样被视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水路运输,也将按照上述条例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针对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部分内容的改写: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但未持有必要证书(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等)的,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罚款额度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

对有共同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罚。第九条 本规定第三章各条规定的对船舶或设施的罚款额,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但不足1600总吨、主机功率750千瓦及以上但不足3000千瓦的船舶或所有设施,但第三章第七节各条规定的对船舶的罚款额,适用于任何吨位或主机功率的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