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范渔业港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各种类型的渔业船舶、客货运输船、农副业船和其他船舶。
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9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水路交通运输效益,维护水路交通投资者、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待遇高。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主要为水路交通运输提供事务性保障。
3、湖南水运港口有很多,比如岳阳、沅江、长株潭、常德、益阳、衡阳、津澧、永州、汨罗、桃源、衡山、沅陵、洪江、桃江、新化等,如果你对其他港口有兴趣,不妨先上经济带网了解一下,必然对你有所帮助。
4、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只管理,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的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狂犬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第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卫生、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上牌和年检。对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按照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哪个部门批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运载危险物品的船舶须经过什么审批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要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该船舶需要经检验合格,并且需要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才能航行。
第十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章规定了港口经营的相关条款,强调了经营许可和管理原则。首先,港口经营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许可审批。(第二十二条)取得经营许可的要求包括固定的经营场所、适应的设施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第五章主要规定了港口及相关设施的法律责任。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概述: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或使用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将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罚款最高可达五万元。审批部门对违规项目批准的,相关人员会受到行政处分。
4、按照本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第六章主要涵盖了附则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需要经过特定程序。首先,省级政府需根据国家规定,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同意,然后将申请上报国务院进行批准。
6、第五号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3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出台。这部法律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对我国港口管理及运营有着深远影响。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码头经营的规定有:码头经营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包括经营许可证、港口牌照或相关的经营许可文件。码头经营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包括码头设施的安全标准、消防安全、人员安全。码头经营需要符合港口运营管理的规定,包括码头使用管理、船舶进出港管理、货物装卸管理。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船舶的一天耗电量一万吨耗电200到300kw,动力机舱有3台额定功率为800Kw发电机,航行正常使用1台2台备用,航行时一台发电机平均功率为550Kw,才能满足船舶航行各种马达及照明所需要的电量,因此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
岸电电价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合计最高不超过1元/千瓦时,下浮不限。船舶岸电其实是从陆地电网引电的模式。当在船舶停靠港口期间,船舶用岸电代替传统柴油发电,岸电电价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合计最高不超过1元/千瓦时,下浮不限。以电代油,从源头实现“零油耗”,减少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