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船舶应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中国国旗,但遇恶劣天气可不升挂。 悬挂的中国国旗应保持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台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关于悬挂国旗的尺寸,根据船舶长度,中国国旗应按照规定尺度挂于船尾旗杆或驾驶室信号杆。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允许不升挂。国旗应保持整洁,不得破损、污损或不合规格。当中国籍船舶与军舰相遇或取得中国国籍后首次升旗,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下半旗,都有详细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第三条 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七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专用术语“挂满旗”:悬挂满旗的时间、排列顺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悬挂满旗的时机,一般是迎接政府要元,重大节日,迎接外国军舰来访,出访编队离码头前,到达被访问国港口和在国外停泊时等等。满旗悬挂于两桅横桁之间,并分别连接到舰首、尾旗杆,两桅顶各挂国旗一面,舰首、尾旗杆各挂海军旗一面。
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渔港、渔港水域的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2、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有关渔业污染事故,负责象山港的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该规定还详细规定了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实施过程中,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它结合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了符合实际需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确保了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2、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3、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不得使用渔具进行大规模捕捞。在海边休闲垂钓属于娱乐性活动,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的,但要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按照国家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徒手使用网具捕鱼的应当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因此无证在海边使用小抛网捕鱼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