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2、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4、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各种类型的渔业船舶、客货运输船、农副业船和其他船舶。
5、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船舶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一)船舶的任何行动,必须经指挥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边行动,边请示,并尽快上报情况。(二)海上航行船舶临时停航检修,时间较长或有可能影响计划任务和船舶安全的必须通报指挥部门。(三)船舶出海必须按出海条件严格检查。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航准备,并备齐各种证书、证件、文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1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 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删去第三十四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第二章 船公司第四条 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第五条 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第六章主要关注客船的安全保障措施。首先,第二十一条规定,高速客船应优先在专用码头上下旅客,如特殊情况需使用非专用码头,需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核和批准,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第八章主要包含了关于高速客船及其运营管理的附加条款和规定。在规则中,高速客船被定义为载客量超过12人,且航速达到或超过7米/秒的船舶,这里的速度是以设计水线排水体积(米)为标准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被详细规定在第七章。根据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违反本规则,将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特定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其行为得到约束和纠正。对于屡次违规的高速客船,第二十九条提供了进一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