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船舶安全管理(库区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发布时间:2024-07-07阅读次数:57

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3、青海省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了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需建立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考核,并定期评估交通安全状况,以应对突发事件。

4、矿业权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按矿权转让审批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设定,予以取消。

5、青海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了相关处罚规定。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会立即纠正,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办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轻微且不影响通行的违规行为,仅口头警告即可放行。

6、在青海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道路通行的各类规则。首先,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有明确车道划分的道路上需分道行驶,而在无划分时,机动车应在道路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则需靠道路两侧。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通航水域从事经营性交通运输、渡口渡运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通航桥梁和过往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维护通航桥梁水域的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桥梁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和从事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于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经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国家对海事管理有什么职责要求?

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法规,制定并监督本地区相关管理规定。这涵盖了船舶和内河船舶的管理,确保航行安全和水域环境保护。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船员、引航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相关证书和注册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海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定本辖区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申请什么

1、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持有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的船员。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桥区、港区、库区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3、遇到此类情况,船舶、浮动设施必须迅速向遇险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内容包括遇险时间、地点、状况、原因以及具体的救助需求。报告内容还包括船舶或浮动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的信息。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2、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4、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