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船舶代理费率(外轮船舶代理费率标准)
发布时间:2025-02-27阅读次数:27

外轮代理外轮代理业务实务

在船舶代理业务中,建立代理关系的重要环节是预付备用金,这是支付船舶在港期间各类费用的预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引水费、拖轮费、吨税等船舶费用,以及装卸费、货物代理费等货物费用,还有船员费用和杂费。代理通常坚持不垫款原则,预付备用金作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之一。

建立船舶代理关系备用金的索汇和结算备用金是作为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委办事务和业务往来的一切费用的预付款项(包括船员的借支等)。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均坚持不为委托人垫付任何款项的原则。预付备用金是构成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外轮代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处理船舶进出口相关事务,包括协助办理船舶引航、靠泊和装卸手续。作为代理人,负责船舶的提单和运输合同操作,以及订舱业务的代理。负责船舶、集装箱及货物的报关程序,确保合法进出境。

厦门市外商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

1、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速港口码头建设,进一步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二)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三)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码头港口机场等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为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第七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包括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2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公司简介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简称外代,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我国航运业的初期。在解放初期,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主要由外资洋行或报关行操作。1950年4月,交通部成立国营轮船总公司,负责航运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外代),成立于1953年1月1日,隶属于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是华东地区历史最悠久且规模最大的船舶代理企业。公司凭借半个世纪的稳步发展,始终坚持“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理念,不断扩张业务版图。

成立于1953年1月1日的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通常被称为广州中远物流,是中国华南地区历史最悠久、规模庞大的国际船舶代理和货运代理企业之一。自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与各行业伙伴的鼎力支持下,公司稳步壮大,为中国的对外贸易、远洋运输及国际友好关系的增进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宁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交通部交水批[1996]130号文批准,于1998年元月9日成立的代理企业,由宁德港务局、宁德市港务有限公司和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共同投资,注册号为3522001000250。公司专注于国际航线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相关业务。

中国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起源于1953年,其历史可追溯到中国人民轮船公司(PENAVICO)天津分公司秦皇岛办事处。

船舶代理业务范围

1、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客货运组织工作:包括客运组织中的代办客票、旅客上下船手续;货运组织中的揽货、订舱、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

2、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客货运组织工作 客运组织:代办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手续等;货运组织:代为揽货、冾订舱位;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缮制各种货运单证;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等。

3、货运业务:包括货物的接收、处理和运输,保障货物的安全抵达。其他服务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签提单等非直接装卸货的增值服务。总的来说,船代公司扮演着连接船方与港口、确保船舶运营顺利进行的重要角色,提供全方位的船舶代理服务。

4、处理船舶进出口相关事务,包括协助办理船舶引航、靠泊和装卸手续。作为代理人,负责船舶的提单和运输合同操作,以及订舱业务的代理。负责船舶、集装箱及货物的报关程序,确保合法进出境。代理承揽货物,组织货载,负责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及中转服务。处理运费结算,代收费用,并进行相关财务操作。

外轮代理外轮代理业务范围

外轮代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处理船舶进出口相关事务,包括协助办理船舶引航、靠泊和装卸手续。作为代理人,负责船舶的提单和运输合同操作,以及订舱业务的代理。负责船舶、集装箱及货物的报关程序,确保合法进出境。

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组织客源,办理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代扣代缴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涉及面广,包括了船公司原应自行办理的业务以及部分应由货主自行处理的与货运相关的事务。各国代理机构或行均有自己的业务章程,但代理职能及业务范围大致相同。

国际船舶代理,通常被称为外轮代理,它的核心业务是协助远洋运输船舶在世界各地的港口进行客货运输。船公司通常在国外港口运营时,由于地理和法规限制,不能直接管理其业务。因此,船东有两条主要的解决方案:一是设立船公司的海外分支,二是委托专业的船舶代理机构代为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