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应当向哪些部门备案
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需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等。作业双方需采取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并遵守相关作业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和防治污染。
船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航段、码头航行、作业时,应当加强瞭望,在不危及自身及他船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少用或者不使用声响装置。第十二条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向海事主管部门备案。海事主管部门发现船舶供受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应予以制止。
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 (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