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国内(船舶管理专业前景)
发布时间:2025-01-17阅读次数:21

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2011修正)

1、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三条 渔船民不得擅自搭靠外轮;不得向外轮和港台船员索要、交换物品;不得擅自停靠境外岛屿、港口或国家限制进入的海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严禁从事或协助走私、贩私、贩毒、投机倒把、偷渡、引(载)渡、贩运武器弹药、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活动。

3、船舶搭靠外轮的意思是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船舶搭靠外轮许可证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部 长 黄镇东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国内船舶运输市场的经营行为,确保船舶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了对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船舶的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章和第七章则分别从内部审核、复查与评价以及外部审核的角度,为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与合规性提供了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14年版的规定。这一变化反映了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政策的持续更新和完善。对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非常重要。

相较于旧法“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性表述,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全新的章节内容,规定了船舶和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总体和重点遵守哪些要求。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内容:在国内船舶管理行业中,经营资质的要求十分严格。首先,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以获得经营许可: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如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30艘需分别配备1-4名海务和机务人员,内河船数量也相应要求。拥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

第一章明确了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工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如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船舶、人员资质、安全管理等。个人仅限于申请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且运力有限制。

交通运输部近日宣布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进行如下实质性调整: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经营许可制度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许可。根据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船舶的数量、质量、经营能力等。在取得许可后,企业需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船舶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船舶归水利局管理。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船舶运输的是海事局,检验的是船检局,港口停靠还涉及港务局。

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返粗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保障市场秩序与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需遵守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代理等服务。国家鼓励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本条例。条例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经营。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和货物运输代理等。

任何企业或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与其相关的辅助业务,如船舶管理、代理等,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简称水路运输)特指起始、途经和终点都在中国管辖水域内的商业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活动。

船舶管理规定

1、法律分析: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2、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内河普通货船管理:类似要求,如1-10艘,至少1人,100艘以上需4人。

3、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4、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