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删去第四十二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附录二
1、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有一份详细的规定附录二。根据该规定,船舶的使用寿命划分了不同的类别和年限标准,以确保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一类船舶,如一般运输船,其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的船龄要求为10年以下。对于强制报废船龄,这类船舶规定为船龄超过18年。
2、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介绍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老旧船舶设备适当缩短预防检修、养护检查周期,以及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应优先供应老旧船舶维修保养用的备品配件和堵漏器材。第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对老旧船舶船体及结构进行普查,确保船体强度满足规范要求。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忆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寿命根据不同类别和年限标准进行划分,以确保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一类船舶,如一般运输船,要求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的船龄在10年以下。船龄超过18年的船舶需强制报废。 在黑龙江水系航行的船舶船龄限制更为严格,需在18年以下进行更换或更新。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了各类船舶的报废年限。根据该规定,船舶的分类及报废年限如下: 老旧海船:- 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对于本规定的术语定义,船龄指自船舶建造完成至当前的年份。购置或租赁外国籍船的船龄,则以其建造完成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日期为准。老旧运输船舶指的是船龄超过特定年限的运输船舶。报废船舶指的是无法再从事水路运输的船只,废钢船则特指无法再使用的钢质船舶。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船舶营运管理,监督和处罚,附则5章43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予以废止。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以上信息是根据最新修订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整理的,修订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第二十八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