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船舶管理(海洋船舶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2-15阅读次数:16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1、- 严禁装运和携带危险物品,遵守人货分离规定。- 船舶垃圾集中回收,油污水经处理后集中处理。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 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每月自检安全情况,配合部门监察。-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

2、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3、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公务船艇,简称渔政船。第三条:渔政船的建造需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和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渔港经营者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不得拒绝。第十五条 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为保障水上安全,提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3、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4、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与防范措施是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以下是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措施,条目化处理以便清晰理解: 基槽、停泊地开挖 -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加强船舶管理,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污水及油污排放。

5、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