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规定(船舶管理目录)
发布时间:2024-12-10阅读次数: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为确保船舶识别和有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并实施了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登记的船舶,船舶识别号是用于唯一标识船舶的编码。船舶识别号由CN(代表中国)和11位数字组成,前4位代表船舶建造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最后一位是校验码。

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黄何副局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进行了权威解读。该规定自2011年起实施,旨在解决船舶编码体系复杂、缺乏权威统一编码的问题,以提升海事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该规定的背景是现行船舶编码如登记号、船检号、呼号等由不同机构授予,不利于船舶的唯一识别和管理。

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黄何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登记号码是由主管机关授予并管理的,用以识别船舶的唯一标识,即船舶识别号。这一号码的授予和管理,确保了船舶在法律上的身份识别和管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船舶登记号码的授予和管理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支持。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附录二

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寿命根据不同类别和年限标准进行划分,以确保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一类船舶,如一般运输船,要求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的船龄在10年以下。船龄超过18年的船舶需强制报废。 在黑龙江水系航行的船舶船龄限制更为严格,需在18年以下进行更换或更新。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第八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遵循《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需遵守交通部及主管机关发布的航行、避让特别规定。这意味着船舶需要在特定的水域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章详细阐述了船舶报告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依据《VTS用户指南》所规定的方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通讯手段向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章明确指出,VTS中心提供的船舶交通服务根据其现有功能分为多种。VTS中心会根据船舶的请求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VTS中心也可能在固定时间或特定时间广播上述信息。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2、为保障水上安全,提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公务船艇,简称渔政船。第三条:渔政船的建造需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和规范。

2、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3、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