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船舶环境管理规定(海员船舶环境管理规定最新)
发布时间:2024-12-05阅读次数: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的值班行为,确保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并强化船舶保安管理,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同时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予以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

该《规则》分总则,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驾驶值班,轮机部航行值班,无线电值班,港内值班,驾驶、轮机联系制度,值班保障,法律责任,附则10章134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于进入我国内水、领海和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船员的值班安排应符合我国政府签署或参与的国际公约相应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是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4月14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法律分析:在船员的带薪休假期间,他们的用人单位有法律义务支付给他们不少于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船员除了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外,还享有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船员劳务合同的形式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律分析: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港航监督法规,制定本规则。

4、删除第十七条第六项。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

海事局规定什么样的船需要三管

1、随着职务的晋升,三管轮需要承担起更具体、更复杂的设备管理责任,并对轮机长负责。这一角色要求三管轮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技能,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2、【资历三管轮】无限航区的三管轮升二管轮是没有学历限制的,只要一年半的海龄。也就是说得在船上任职三管轮一年半,攒够海龄去海事局申请就可以换二管的票了。所以有一年半海龄的三管轮就可以算是资历三管轮了。

3、二副和三副,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GMDSS限用操作员,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三,权重及工资薪酬不同,都需要根据当时不同的岗位进行的定薪制。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1、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采取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这强调了在维护秩序的同时,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律规范,并注重通过教育引导和适当惩处相结合,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2、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实行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第五条 本省所属各类船舶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书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其船员(民)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第三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依靠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沿海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保障本省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以下几点: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